第六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