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典型性,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