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文物、房地、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财政、国土、旅游、环保、民族宗教、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