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