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