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