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相协调。

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