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相协调。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