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历史建筑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由所有权人进行加固、修缮。确实无法加固、修缮的,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依法进行拆后复原重建。重建的历史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委会论证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所有权人拆后重建确有困难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历史建筑无所有权人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后重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