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加强对用地性质以及建筑形式、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的控制,确保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不得改变街区肌理和尺度。

因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需要,按照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