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专委会论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利害关系人有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会。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