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立面、体量、色彩等。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实行分类保护。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实施原真性保护;属于历史建筑的,重点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内部可以进行加固和改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