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立面、体量、色彩等。

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实行分类保护。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实施原真性保护;属于历史建筑的,重点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内部可以进行加固和改造。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