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