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