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并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三十日内,将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