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