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方案公示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