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历史文化价值评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范围(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四)核心保护区空间整治、环境整治和建筑整治规划;(五)道路交通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市政工程规划;(六)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七)项目实施政策和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