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委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迁、房屋征收、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众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