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四条已废止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专委会论证后,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决定调整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