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专委会论证后,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决定调整或者撤销。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