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或者重要地段设置标志牌,在历史建筑正立面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