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普查的结果,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经专委会论证并公示征求意见后,依法报批。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申报历史建筑,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