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本市市区范围内能够体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的街区、建筑进行普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