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