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灾害预防第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确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迁移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应当报经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因迁移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发生的费用,由报请迁移的建设单位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