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