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