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山区或者边远地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残疾儿童可视情况推迟入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