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减少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