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新建、扩建居民区未按规定设置学校或者未预留学校用地的;(二)拖欠、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三)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四)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