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