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教科书应当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购买教学辅导材料。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学辅导材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