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条已修改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校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聘任,任职期间应当公开校务,接受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