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