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气象、环境、地震、地质灾害、卫生、消防等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高监测水平。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健全值班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