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火灾、中毒、传染性疾病、交通事故、洪水、地震、溺水、触电、烧伤及紧急疏散等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