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