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来闽投资的,须向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有效的注册登记证明;

(二)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属台湾同胞投资的证明;

(三)其他的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来闽投资的,须向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证的影印件;

(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