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来闽投资的,须向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之一:(一)有效的注册登记证明;(二)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属台湾同胞投资的证明;(三)其他的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来闽投资的,须向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之一:(一)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证的影印件;(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