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