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可以代表其会员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