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地区或者汇往境外,也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者再投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