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