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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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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