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地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一)农、林、牧、渔及其深加工业;(二)信息、机械、石化、船舶、冶金产业;(三)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生物与医药产业;(四)旅游、现代物流业;(五)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六)本省鼓励兴办的其他行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