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地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

(一)农、林、牧、渔及其深加工业;

(二)信息、机械、石化、船舶、冶金产业;

(三)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生物与医药产业;

(四)旅游、现代物流业;

(五)教育、卫生、文化事业;

(六)本省鼓励兴办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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