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