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城区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公共场所的卫生,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