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