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