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