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