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